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邹维高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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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 话:(0531)58769888
手 机:13953175700
网 址:www.148law.net
地 址: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42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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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
作者:未知    文章来源:互联网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9-02-13    
1、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: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公开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。

   2、对下列侵权行为,可以给予行政处罚:

   (一) 剽窃、抄袭他人作品的;

   (二)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以营利为目的,复制发行其作品的;

   (三)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;

   (四) 未经表演者许可,对其表演制作录音、录像出版的;

   (五) 未经录音、录像制作者许可,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、录像的;

   (六) 未经广播电台、电视台许可,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、电视节目的;

   (七) 制作、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。

文章录入:admin    责任编辑:zwg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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